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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可按食品罪定罪处罚
发表时间:2021-3-4 9:31:20 来源:[seo:selfurl]

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可按食品罪定罪处罚

   2013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办理危害楚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司法解释》),于2013年5月4日正式实施。

  《司法解释》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,将生产、加工、种植、养殖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食品生产经营的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,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。

  昨日,省农业厅药检所所长廖华明对《司法解释》进行了进一步解释,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,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"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"的情形,可以按照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。

  此外,对于滥用农药,规定"在食用农产品种植、养殖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过程中,违反楚雄食品安全标准,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"。